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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个“老婆”就将房产抵押


 孟蓝和王强是一对夫妻,去年6月份,孟蓝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对方自称朱有有,是王强的债主,房子如今已经易主了,他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希望孟蓝能尽快搬走。

  得知这一情况,孟蓝吃惊不已,立刻向丈夫证实这一情况。在孟蓝的追问下,王强只能和盘托出。原来,王强在2009年下半年的时候,急需资金投资但是手上又没有多余的钱,经人介绍后,王强认识了朱有有。朱有有表示借钱可以,但是以防万一,让王强用房产抵押。

  由于房子是王强和孟蓝的共有财产,王强太清楚妻子的个性了,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同意抵押房产的。但又不忍心放弃大好的投资机会,他最终决定,找个女人假冒孟蓝,一起去房产局签字做抵押。

  而王强的投资,不但没有获取利益,还大亏了一笔。而直到还款日到期,王强都没能凑齐借款。随后,朱有有将王强告上了法庭并申请强制执行。

  债主称“善意”取得获支持

  听完丈夫的解释,孟蓝气得要命,一直和王强争吵不已。几个月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孟蓝回头来一想,这套房产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受法律的保护,丈夫一个人擅自主张,肯定不合理,丈夫还找了一个女人假冒自己,房子抵押的事儿就更不能算数了。为此,孟蓝将丈夫王强和朱有有一起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突然成了被告,朱有有也很惊讶,他表示,由于自己并不认识孟蓝,当初也无法辨识王强带来的女人的身份。而经过司法鉴定,《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上“孟蓝”的签名和指纹确实不是孟蓝亲手所为。对此,朱有有表示,自己与王强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抵押权依法也是有效成立的。至于孟蓝认为自己受到伤害,那是王强瞒着她签订合同的,所以孟蓝应该向王强追索。

  审理后法院判定,由于朱有有是善意取得的抵押权,所以驳回孟蓝的诉请。

        法院判决之后,王强对妻子很是过意不去。他表示,自己当初做了蠢事,不应该连累妻子。为此,他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王强表示,虽然朱有有口口声声说自己是“善意”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合同造假一事分明是朱有有亲手策划,让王强找个女人代替孟蓝也是朱有有出的点子,这一切都说明,朱有有并非“善意取得”,而是“早有预谋”。

 从南京法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本案中,双方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朱有有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其无从知晓抵押登记系王强在有所隐瞒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因此,朱有有取得抵押权是属于善意取得,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维持原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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