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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妻离婚5月后生子男子索赔精神损失费


 12年前,家住武昌的小张与妻子小文恋爱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无法生育,到医院一检查,发现小张没有生育能力。随后,夫妻俩渐渐出现了矛盾。

  2005年,小文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不久,两人协议离婚。因考虑到自己的过错,小文主动提出将价值40多万的房子,划归男方所有。小张在1年内支付给小文10万元的房屋补偿金。两人离婚一个月后,小文马上与其情夫结婚,并在婚后4个月生下了一个男孩。小张得知此情况后大为震怒,拒付10万元补偿金,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精神赔偿。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前妻小文也一纸诉状,把小张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张履行《离婚协议书》。近日,法院判决,小张在15日内,将房屋补偿金交付小文。

  [ 法律解释 ]

  从相关律师处了解到,《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作为过错方,小文在协议离婚时,已对小张在财产上作出了让步,小张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而小张提出的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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