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未入法之前,多起诉讼判决对老人一方不利
或许有人仍然怀疑,“常回家看看”入法既然没有多少强制性,那是不是真的存在所谓的积极作用呢?
可以肯定地说,这种积极作用是存在的。不妨先看看新法实施以前关于精神赡养方面的一些具体案例:
2002年11月,广东一位杨老伯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每年分11个星期给自己打扫卫生、煮饭、洗衣服,同时要每月打电话或当面与他谈心。结果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这些问题属于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对法律来说过于琐碎,不便调整”。
2005年7月,济南一位老人提起诉讼,称女儿不来看望,感到十分孤独、精神难以得到慰藉。法官驳回请求,因“老人要求儿女定期探视于法无据”。
2007年12月,北京一位老太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6个子女每月给付她赡养费200元,并每人每月至少回家探望自己3次,每次不少于1个小时。结果法院让其撤诉,理由是“子女如果不履行的话,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在法律上尚无相关规定,只能靠道德准则来调整”。
换言之,尽管许多法官同情老人的境遇,但苦于没有相应法律,并不能支持老人们的请求。虽然也有一些判决支持了老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行的结果也颇有疑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