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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未入法之前,多起诉讼判决对老人一方不利


            常回家看看”未入法之前,多起诉讼判决对老人一方不利

或许有人仍然怀疑,“常回家看看”入法既然没有多少强制性,那是不是真的存在所谓的积极作用呢?

可以肯定地说,这种积极作用是存在的。不妨先看看新法实施以前关于精神赡养方面的一些具体案例:

2002年11月,广东一位杨老伯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每年分11个星期给自己打扫卫生、煮饭、洗衣服,同时要每月打电话或当面与他谈心。结果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这些问题属于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对法律来说过于琐碎,不便调整”。

2005年7月,济南一位老人提起诉讼,称女儿不来看望,感到十分孤独、精神难以得到慰藉。法官驳回请求,因“老人要求儿女定期探视于法无据”。

2007年12月,北京一位老太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6个子女每月给付她赡养费200元,并每人每月至少回家探望自己3次,每次不少于1个小时。结果法院让其撤诉,理由是“子女如果不履行的话,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在法律上尚无相关规定,只能靠道德准则来调整”。

换言之,尽管许多法官同情老人的境遇,但苦于没有相应法律,并不能支持老人们的请求。虽然也有一些判决支持了老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行的结果也颇有疑问。

“常回家看看”条款实行后,法院支持老人就有了依据

如今,“常回家看看”入法。尽管没有细则,尽管没有明文要求子女究竟如何“常回家看看”,但到了法庭上面,法官就可以按自己的理解为独居老人提供支持。在7月1日无锡发生的首例新法判决中,77岁老太储某将发生矛盾、不来赡养的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院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便依新法判处被告女儿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而一旦法律判决子女承担赡养及看望等义务,子女不履行法律判决义务,法院可依据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对子女量刑。

可以说,新法的实行,尽管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才是“常回家看看”,“不回家”也不代表着就违法。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老人而言,新法仍将是打官司时对付“不孝子女”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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