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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驾照4年未过欲状告驾校


男子报考驾照4年未过 欲状告驾校      市民黄先生与驾校签订两年学车合同,不料4年过去,他仍未通过驾照考试。随后,他将驾校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学费、赔偿损失。近日,青羊法院审结了这起培训服务合同纠纷,由于黄先生举证不能,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如果驾校有过错,学员需要如何举证才能胜诉?记者昨日采访了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据悉,成都中院近期向成都市交管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交管部门在驾校培训学员的管理上采取更科学规范的举措。

  事件:4年驾校学习 仍未拿驾照黄先生称,2008年底,他与蜀安驾校签订《学员学车合同书》。由于驾校怠于培训,他在2012年6月3日未能通过科目二场地考试;科目二考试用车是捷达车,但驾校只有桑塔纳训练车,他只好自己租车培训花费1500元。现他遂要求驾校返还学费2000元、赔偿课外培训费1500元以及交通费和误工费1500元。

  蜀安驾校认为,黄先生不积极参加培训,未能如期通过驾照考试责任在自己,与驾校无关,不应退还学费;而课外培训费是黄先生另外找他人培训发生,交通费、误工费也无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青羊法院审理查明,黄先生于2010年6月23日取得了《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其后应在2012年6月23日前通过科目二、三考试,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黄先生在2012年6月3日参加科目二(其他场地项目)考试未通过,事实上已不能在《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即2012年6月23日前通过科目二、三考试。

  法院:学员举证不能 驳回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学车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原、被告2008年12月9日签订合同算起,黄先生在驾校经过4年培训,仍不能全部通过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导致他只能重新申请考试,黄先生主张驾校未尽培训义务构成违约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黄先生未举证证明因驾校未充分履行培训义务,导致其不能在机动车驾驶技能准备考证的有效期内通过科目二、三考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合同中并未约定驾校应保证黄先生完全通过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黄先生要求驾校赔偿课外培训费1500元,但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是驾校为减轻自身培训义务,强行或诱导学员参加校外培训;黄先生在培训期间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与驾校无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黄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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