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被欠款偷录双方对话法庭不予采信
福州市民刘某称,2009年1月15日,被告陈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10万元。当天,刘某就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陈某银行户头转账10万元。钱借出去了,陈某却一直没还,刘某着急了,一直催促陈某还钱,无奈陈某一直拖着。刘某表示,他偷偷录制了一段自己和陈某的对话录音,随后就上法院起诉了陈某。
庭审中,刘某拿出银行汇款凭证和一段偷录的录音,录音中,是刘某与陈某的对话,可以证明两人借贷关系存在,但是陈某却否认了,表示录音中并没有他的声音。 仓山区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双方产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可是,仅凭刘某的单据和录音,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最终,仓山区法院驳回刘某的诉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进行了终审。法院认为,银行的单据仅能证明刘某向陈某汇了10万元钱,但不能证明这笔钱是借款。至于刘某提交的录音,是刘某单方制作的,既无法确定谈话的时间、地点,也不能证明对话双方中包含了陈某。最后,福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