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女士诉称,张先生以和朋友做生意为由,于2010年3月21日向她借款2.7万元并写下欠条,欠条中约定应于2011年3月前还清。而此后张先生没有还款,她只好起诉,要求其偿还2.7万元,并以2.7万元为基数支付从2011年3月21日至2012年6月6日的利息。
被告张先生辩称,他没借过这个钱,因为他和黄女士同居时老吵架,他要走,而黄女士说同居期间她花钱花的多,不让张先生走,张先生为了走才写了欠条。他和黄女士在一起是花了这么多钱,但这不是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和张先生签订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不应拖欠,张先生未按期偿还借款,因此判决张先生偿还原告欠款2.7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