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加油不拔钥匙致车丢失加油站无责任
车主加油不拔钥匙致车丢失 加油站无责任
2010年04月28日10:01
袁某驾车加油后,下车到收银台结账,这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一个陌生红衣男子突然驾驶袁某的车辆离去……由于车子没有购买盗抢险,袁某以加油站没有保管好车辆为由,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以及车内物品损失。经过审理,日前,成都中院最终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车辆丢失的原因是袁某自身疏忽大意,而不是加
法院庭审通过加油站的监控录像查实,袁某于去年8月6日23时10分驾车进入加油站,并停靠于外侧靠公路加油泵前加油,期间未下车,五分钟后,加油站工作人员加完油向袁某指示收银台方向,并离开该车行至加油站另一侧为一辆摩托车加油。之后,袁某独自下车到收银台付款,期间一红衣男子走入加油站并乘机上车驾车离去。
袁某在庭上称,自己去付款时未拔出车钥匙,且未关闭车窗,车上当时有两部手机等物品。袁某认为虽然自己没有取下车钥匙,但这一过失与车辆被盗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加油站作为经营者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致使其车辆丢失,袁某称自己未对该车购买机动车盗抢险,因此起诉要求加油站赔偿车辆及随车物品损失共计72000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石油公司在履行该买卖合同过程中,其加油站的设置及工作流程并无不当之处,因此加油站不应对车辆丢失承担责任,驳回袁某的诉请。成都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加油不交车钥匙
加油站没有保管义务
车子明明是在加油站丢失,袁某作为消费者又购买了燃油,双方构成了买卖关系,为何加油站对车辆丢失不承担责任呢?主审法官表示,这起案件争议焦点是经营方有无保管义务。
“毫无疑问,该案中的双方因购买燃油而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但却未形成保管关系。原因在于,首先是保管合同应以双方达成保管的合意为前提,以委托保管人将保管物的控制权实际交付保管人为生效条件。该案中的加油站为开放式,其所提供的仅是出售燃油的服务,袁某在整个加油、交费过程中,并未以交付钥匙等任何方式将车辆控制权实际交付给加油站工作人员。其次是加油站工作人员亦未以任何方式承诺对客户车主提供车辆保管的服务,双方在履行燃油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实际上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不拔钥匙致车丢失
消费者自己担责任
另外,法官表示,袁某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开放式的加油场所有所认识,并应当具备防范车辆丢失的必要常识,而且离开车辆即取下钥匙、闭锁车门是日常生活中的惯常行为,可他却在加完油离开车辆交费时,没有将车钥匙拿走并关闭车窗,使盗窃者有机会在较短时间轻易将车辆盗走,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才是车辆丢失的真正原因,因此经营者不应对车辆丢失担责。
法院法官还特别提出,当前我国现存的加油站绝大多数都为开放式,车主的防范意识一定不能降低,无论在任何场所,均应养成良好的随手取下车辆钥匙锁闭车门的习惯行为,现实中才可有效防止车辆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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