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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银行卡被境外盗刷


                         市民银行卡被境外盗刷


从泰国旅行回到成都,接到银行短信提示,银行卡被取款9830元。经核实,取款发生在泰国境内,而扣款当时,持卡人身在成都,而银行卡也随身携带。为此,持卡人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回国后7天被取现

原告刘艳(化名)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至5月4日期间在泰国清迈旅游,期间原告用某银行金卡在机场及街头分别取款一次。

在2013年5月11日晚上9:04和9:05接到银行发来短信,告知原告该银行卡被取款6271.84元和3558.57元。

当时原告在成都,卡在原告处,原告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该银行投诉并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银行赔偿在泰国被盗取的9830.41元。

营业部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刘艳开办了银行卡后,刘艳与该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基于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保证刘艳存款安全是银行的主要附随义务。

讼争储蓄账户于2013年5月11日在泰国ATM机被人取现共计9830.41元,刘艳本人于案发第二日(12日)向派出所报案,鉴于两地相隔遥远,刘艳一直持真实银行卡在成都,其护照也没有显示在2013年5月11日至5月12日曾来回成都、泰国两地。

故法院足以认定在泰国ATM机上取款的银行卡系复制卡。

因银行营业部没有证据证明该复制卡的产生及刘艳存款被盗取的损失是刘艳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尽到了保障刘艳取款交易安全的附随义务,故该银行营业部应对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刘艳要求该银行营业部赔偿其9830.41元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更多新闻了解成都侦探网:www.cdsrzt.com  电话:135 400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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